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
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意见
一、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目的:(双维护)
为了妥善处理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内部劳动人事争议,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维护学校工作秩序,促进和谐校园建设,充分发挥工会和教代会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本校的实际情况,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。
二、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设立的依据:(依法依规)
根据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》中关于“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、职工代表、工会代表、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”和教育部、人事部《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中关于“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(聘任)合同时发生争议的,应由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查”以及上海市教育工会《关于推进本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》中关于“工会应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承担相应的职权”等有关规定,故学校应成立由教职工方面代表、工会方面代表、学校行政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。
三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的基本原则
1. 依法依规公正合理的原则
即依法依规受理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,依照法规和程序进行调解,调解应当合法、公正、合理。
2. 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
即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、自愿覆行协议。
3. 及时调解的原则
即及时提出申请调解建议、及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、促进当事人及时达成调解协议、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。调解小组应在接到《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》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,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在1个月内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,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4. 平等协商的原则
即当事人双方权利平等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、通过民主协商达成并履行调解协议。
5. 回避的原则
即调解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:
1、 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;
2、 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;
3、 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。
四、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立
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。参照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》规定,学校劳动人事调解小组可由三方面代表组成,我校由教职工方面代表(3人)、工会方面代表(1人)、学校行政方面代表(1人)、学校法律顾问(1人)共计6人组成,其中工会方面代表担任调解小组组长,调解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,学校行政应支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开展工作。
五、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职责
学校劳动人事调解小组的职责是按有关政策、法规调解人事争议问题。主要调解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劳动人事合同、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争议,使争议双方化解矛盾,明确是非。及时、公正、合理的解决争议的有关案件。
六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工作主要方式
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协调,实行集体领导、合议议事、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件,严格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公正地调解争议,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主要工作形式有:接受群众信访举报,并为群众保密;听取情况介绍,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,必要时采取随机抽样、明查暗访等方式,广泛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和反映;必要时调阅、复制有关会议记录和资料、档案;按有关政策、法规,客观、公正、公平地处理学校劳动人事争议问题。对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果的案件,根据教育部、人事部《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改革的实施意见》第15条规定,教师与学校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,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,“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”。
劳动人事调解小组的人员组成:
1、 职工代表: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2、 行政代表:由单位行政领导指定。
3、 工会代表:由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。
4、 可邀请学校法律专家当顾问,但顾问不作为调解小组成员,不直接参与调解工作。
小组成员以3——7人为宜,一般行政代表1人,工会1—3人,教职工代表1——3人,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讨论通过后,正式宣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,组长由工会代表担任。
本工作细则由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成员名单
工作安排 |
姓 名 |
职 务 |
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: |
匡文雯 |
工会主席 |
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成员: |
夏 明 |
人事干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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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海莉 |
教 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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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 静 |
教 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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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文幼 |
教 师 |
学校法律顾问 |
梁端宏 |
淮海律师事务所 |